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但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一百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