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渔业船舶登记的;

(二)发现渔业船舶遇险未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护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渔港经营许可证书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