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