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渔业捕捞船舶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制造渔业船舶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