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故意损坏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