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