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安全保障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