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安全保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