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