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与救助第二十九条有效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必须持有油类记录簿,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有足额合格船员;(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等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