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与救助第二十八条有效渔业船舶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