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者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