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予办理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手续: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捕捞渔船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书的,非捕捞渔船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

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