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协助公安边防部门、海关打击海上偷渡、走私等违法活动。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得利用渔业船舶进行偷渡、走私等违法活动,不得为他人偷渡、走私等违法活动提供渔业船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