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向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等边防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