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向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等边防证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