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