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