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渔港防风暴潮、防台风等预案,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作。

渔港经营者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