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渔港防风暴潮、防台风等预案,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作。渔港经营者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