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渔港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依法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