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渔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渔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渔港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