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加快渔港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布渔港建设项目投资指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