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总体规划划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陆域和水域范围,标明港界。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标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