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投资渔港建设的,可以成立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投资人对渔港港界内因建设新增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发证后,可以用于开发经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