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在海上或者内陆水域从事捕捞生产或者捕捞增殖的渔业资源品种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