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同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