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申请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工鱼礁建设申请表;

(二)人工鱼礁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