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一)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内,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