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需要在特定的渔场、渔汛、使用特殊方法捕捞,或者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