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