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