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