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