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