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