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