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未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