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毁林开荒、毁草开荒、烧山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挖草坯、铲草皮、刨树根的,按毁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