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林地皆伐林木,不按批准的采伐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