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林地皆伐林木,不按批准的采伐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