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禁牧区内放牧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次每只(头、匹)羊五元、牛十元、马属牲畜三十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