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应配备熟悉蒙古语言文字的领导干部;自治县所属乡(镇)、街、区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