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