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规范社会市面用文的蒙古语言文字使用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局、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自治县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