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蒙古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积极稳妥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为加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