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汉语“双语”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尊重和保障蒙古族学生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蒙古族学生进入蒙古族小学、中学或蒙古族班学习。蒙古族小学、中学或蒙古族班,应开设蒙古语言文字课。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