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