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工作的评议。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评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