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以确定专人、设立代表工作站等方式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行代表职务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