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

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告知村民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