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形成书面推选意见。村民代表人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