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等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使用;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