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除(一)、(四)、(七)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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