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房地产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